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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满足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为使本行业标准化工作健康发展,并尽可能与国际标准化工作接轨,充分发挥生产、科研、教学、使用、监督检验和经销等有关部门广大专家、工程技术人员的作用,共同维护本行业市场秩序和相关国家利益,组建成立全国工业过程测量控制和自动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 第三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会)。

 1.2 本标委会的工作范围是在工业过程测量、控制和自动化专业领域负责与压力量有关的标准化工作。

 1.3  本分委会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标委会领导,并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及国家各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在压力仪表行业内内开展全国性标准化技术工作。

本分委会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审核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并颁发印章。

本标委会的编号为:SAC/TC124/SC3。


1.4  本分委会由与工作范围有关单位的科技人员出任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和顾问,并由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聘任。

 1.5  分委会委员工作要坚持三项原则:

(1)维护市场秩序,(2)保护国家利益,(3)努力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2  工作任务

 2.1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在此基础上,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和有关部门提出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2.2 制定本专业的标准化工作指导意见,根据市场需求和行业发展,并按照加快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及与国际接轨的要求,提出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修订、复审计划的建议。

 2.3  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以及标准的复审工作。

a)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的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b) 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送审稿中的技术内容和格式进行审查,提出审查结论意见和标准性质(强制或推荐)建议,并负责标准报批稿的上报工作。

c)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对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实施后的反馈意见和与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分析对比,定期复审本专业已颁布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修改、修订、废止或确认的意见。


2.4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或有关部门的委托,负责组织本专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传、贯彻和解释工作。

 2.5  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本专业的优秀标准化成果和先进集体或个人奖励的建议以及对本专业优秀标准化成果和先进集体或个人做出表彰和奖励。

 2.6  积极参与与本专业相关的国际标准化活动:

a) 积极对与本专业相关的IEC、ISO国际标准提出制定和修订意见,参与其制定和修订工作,并承担必要的试验验证工作,努力将我国先进标准和先进技术成果推荐到国际标准中去;

b) 根据需要,及时翻译IEC、ISO国际标准和标准草案,审查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

c)   做好国际标准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及时向有关委员提供国际标准化工作信息;

d)  参加有关的国际标准化技术活动,提出对外开展国际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2.7 负责与本专业有关的国内外标准和资料的收集、保管、复制、翻译、汇编、出版等工作,建立本专业的标准技术档案。

 2.8 面向社会提供本专业标准资料和有关信息,开展标准化技术咨询服务工作(包括受委托审查、制定企业标准)以及标准化技术培训等活动。

 2.9  受有关部门的委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和认证等工作中,承担本专业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水平的评价或认可工作,以及承担本专业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

 2.10   开展向本专业范围内用户推广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产品的活动。

 2.11   承担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或国家其它部门委托办理的与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3   组织机构

 3.1  分委会

3.1.1   分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不超过3名,秘书长1名,必要时可设副秘书长,副秘书长不超过3名。根据工作需要,分委会可聘请在本专业享有盛誉的专家、学者担任标委会的顾问,顾问不超过3人,由分委会聘任,无表决权。

3.1.2   分委会委员应当具有广泛和代表性,可以来自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来自任意一方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委员应由具有本专业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并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的人员担任。

3.1.3   每届分委会委员任期五年,可连聘连任,聘书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颁发。委员的工作应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

3.1.4   分委会会正、(常务)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的产生由有关部门推荐,其中常务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应当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担任,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本领域技术发展情况以及国内外标准化工作情况,具有连续3年以上标准化工作经历。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应当由委员兼任,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3.1.5   主任委员负责技术委员会全面工作,应当保持公平公正立场。主任委员负责签发会议决议、标准报批文件等技术委员会重要文件。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签发标准报批文件等重要文件。

 3.2 分委会秘书处

3.2.1  分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分委会秘书长所在单位。

3.2.2   秘书处在分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分委会的日常工作。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管理分委会日常事务。重大事项副主任委员需向主任委员汇报,在经主任委员同意后方可报出。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纳入所在单位的工作计划。

分委会和秘书处的印章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秘书处负责管理。

3.2.3   秘书长应在分委会委员中聘任,必要时还可增设副秘书长和秘书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

 3.3       可邀请专业范围有交叉或专业范围较密切的其他标委会派联络员参加本标委会的活动,以加强彼此工作的协调。联络员可以列席相关工作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无表决权。

 3.4 分委会可设置若干个工作组,负责标准的制定和有关的其他标准化工作。 

4  工作程序

 4.1 关于工作计划

4.1.1  分委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和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编制计划的要求,按以下原则提出分委会的年度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计划建议:

a) 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建设的需要,提出的指导意见;

b) 由分委会提出,提交全体委员审核并进行表决投票,参加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参加投票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四分之一,方可通过。

4.1.2   经全体委员表决投票通过的计划建议,提交分委会进行审查。重点应对计划建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技术是否可行,标准归口是否协调一致以及制定标准的工作条件是否具备等问题进行审查。对于审查意见,应尽可能协调一致。如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则采取表决方式,以多数委员同意的意见为最终意见,该意见经主任委员或常务副主任委员批准后,作为本标委会的制定和修订计划,上报有关标准化业务管理机构。

4.1.3   分委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和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下达的年度工作计划,协助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各分委会及各工作组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以及其它标准化工作项目。

 4.2        关于标准制定和修订

4.2.1   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或者标准制修订工作组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分送分委会全体委员和有关单位广泛征求意见,经过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

4.2.2   秘书处接到标准送审稿后,经分委会主任委员或常务副主任委员同意后,采取由秘书处组织提交全体委员审查(会议审查应形成会议纪要及审查结论;函审需形成函审结论表及函审单)并在国家标准委标准制修订工作平台公示并进行表决投票,参加审查及投票的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参加投票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参加投票委员的四分之一,方为通过。

审查投票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

4.2.3   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或者标准制修订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经分委会秘书处复核,主任委员或常务副主任委员审核后,报标委会秘书处,由标委会秘书处按《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的报批程序办理。标委会对分委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有权提出复议和修改意见。

4.2.4   负责起草标准的单位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分委会对标准报批稿,有权进行修改。

4.2.5   本专业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程序应遵循国家有关标准制定和修订的规定。

4.2.6   标准制修订工作组应由来自企业、科研、检测机构和用户等方面的代表组成。

 4.3        关于标准复审

4.3.1 分委会所制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在实施五年后,应进行复审。对实施尚未到五年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由分委会提出或由一个委员提议、两个委员附议,标委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提前进行复审。

4.3.2 标准复审应在分委会全体委员中进行,应以多数委员的意见为复审结论。标准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限期有效、修订和废止四种情况:

a)  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或废止的,报相关标准化业务管理机构;

b)  复审结论为限期有效的,其工作程序按4.2继续完成标准计划;

c)  复审结论为修订的,标准修订基本程序按4.1重新申报标准修订计划。 

4.4 关于国际标准化活动

4.4.1 国际标准草案的表决

对于IEC/TC65及ISO/TC30的国际标准项目表决意见,由标委会秘书处根据分工与分委会协商并提出表决建议,并发送标委会所有正、副主任委员,取得一致意见后,由主任委员或常务副主任委员签发作为正式意见,按有关规定投至IEC或ISO相应机构。如不能取得一致,则在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内采取讨论协商的办法,使其一致;如还不能取得一致,则将表决单发送全体委员进行表决,以多数委员的意见为最终意见。

4.4.2 国际标准化会议

对于IEC/TC65和ISO/TC30每年所召开的有关会议,及时通报委员及其他有关方面。有意向参加会议的人员,应及时向秘书处提出申请,由秘书处统一办理参加会议的有关报名手续,并按国家外事管理的规定组团参加会议。在出国前,标委会秘书处应将本次会议的有关内容及文件通报给各成员,组织全体参会人员讨论协商产生我国参加会议的意见,通报给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若有分歧,按4.4.1处理。在参加国际会议时,对于临时出现的需要表决的提案,由参会全体人员协商一致后投票;如不能一致,则以多数参会人员的意见为最终意见,回国后,应将有关处理意见通报标委会秘书处。参加国际会议的代表团,回国后一个月内应写出参会报告报标委会秘书处。具体规定参见标委会《国际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4.5 关于标准宣贯

受上级委托或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建设需要,分委会应不定期组织一些重点标准的宣贯工作。 

4.6 其他事宜

分委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正、副主任委员及秘书长工作会议。


5             议事规则


5.1   委员的义务及权利

委员应当积极参加分委会的有关活动,并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a)       提出标准制修订等方面的工作建议;

b)      按时参加标准技术审查和标准复审,按时参加技术委员会年会、标准审查会等工作会议;

c)       履行委员投票表决义务;

d)      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

e)       监督技术委员会经费的使用;

f)        及时反馈技术委员会归口标准实施情况;

g)       参与本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化工作;

h)      参加国家标准委及技术委员会组织的培训;

i)         承担技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j)        应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在以下情况下,标委会可提请有关方面重新推荐委员,并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更换委员:

a)       不交纳会费的委员;

b)      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标委会活动的委员;

c)       因工作变动及其他原因不宜担任委员者。 

5.2  年会

分委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年会),会议主要议程包括:

a)        审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表、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有关工作成果和秘书处的总结报告,研究和布置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b)       审议向国家有关标准化管理部门提出的各种建议和意见;

c)        审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含复审)项目;

d)       审议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国际标准化活动的工作报告;

e)        评审优秀标准化成果,表彰和奖励先进集体和个人,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推荐;

f)         审查年度经费收支情况的报告;

g)        举办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讲座或其他相关活动;

h)       讨论其它重要事宜并做出决议。


5.3  标准审查会

必要时,分委会可召开标准审查会议,主要审查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组提出的送审稿和其他标准化项目的工作成果。

会议应由分委会全体委员和有关工作组的部分或全体成员参加,必要时可吸收部分通讯成员参加。表决时,起草工作组成员(委员除外)和通讯成员以及分委会顾问无表决权。


5.4   其他事宜

年会、标准审查会应到会的委员,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应在会前提前请假并出具委托授权书,并对将要召开会议的内容提出书面意见,由秘书处或指定代表代为转达。


6             经费


6.1       分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分委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6.2       分委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a)       国家有关标准化管理部门提供的活动经费;

b)      单位委员和通讯成员交纳的会费;

c)       开展本专业标准化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d)      有关方面对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e)       其他来源的经费。


6.3       经费的使用

a)       分委会会议及秘书处日常工作的费用;

b)      向委员提供的各种资料所需费用;

c)       分委会委员及专家对标准化项目的审查等劳务费用;

d)      对一些基础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项目制定和修订工作提供的研究补助费用;

e)       其他合理的支出。

6.4       分委会鼓励由标准的负责起草单位、工作组成员单位及有关使用单位等对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提供经费资助(包括无偿提供技术资料、样品、免费进行试验验证工作等)。


6.5       分委会的经费由秘书处负责管理,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进行列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国家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秘书处每年需向全体委员汇报经费使用情况。详见标委会《经费管理办法》。


7    附则


7.1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与上级规定不一致时,应按国家标准化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办理。


7.2       本章程由分委会委托秘书处负责解释。 

本章程经第六届分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生效,原第五届分委会颁发的《章程》即行废止。